1.资讯速递税务知识查缺补漏!年关将近,不得不说的白油征收消费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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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价格调整政策解读全文_成品油价格调整规则

法律主观:

政策:燃油全额征收 消费税 日前,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宣布对燃油全额征收消费税,调整后税率将为之前制定税率的3倍左右,税负调整追溯至1月1日。自2006年4月中国开始向燃油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但起始税率仅为全额税率的30%. 据悉,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解读:燃料油消费税≠燃油税 此次实行的燃料油消费税是国家对企业消费燃料油这种商品所征收的一种消费税。而我们一直所说的燃油税是指从燃油中直接收取公路养护费、道路通行费、过桥费和运输管理费“四费合一”的燃油附加费。二者并不是同一件事情。 因此,从字面意思上也可以了解,燃料油消费税多是针对汽油加工及油电厂等企业,与消费者相对较远。但是,如果全额征收消费税的压力对于企业过大,终端市场涨价在所难免。如在上调政策之内的润滑油,日前由于基础油价格上调,润滑油也出现上涨势态,如一桶普通壳牌(4L装)原先价格在90多元,眼下已经上涨到120多元。而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上调与全额征收燃油税政策的压力增大,价格不排除进一步上涨趋势。但是,总体来看,由于此项政策没有涉及到汽油与柴油,应对消费者负担不会很重。

资讯速递税务知识查缺补漏!年关将近,不得不说的白油征收消费税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可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向地方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试点,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十一)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尽快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二)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出台具体试点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大力发展宽带用户。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业务创新发展。

(二十三)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推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加强购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尽快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十七)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九、建立健全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九)推广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三十)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机制。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十、充分发挥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三)优化投资使用方向。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四)改进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抓紧制定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投资安排行为。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五)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等担保创新类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探索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七)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三十八)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股权投资、资产支持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院报告。

附件: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详解国发60号文全文内容

详解国发60号文全文内容

国发60号文附件

2014年11月16日

语文暑作业:积累新闻15条

01 白油已经在征收消费税

中石油下属公司公布《产品价格调整说明》,该说明中表示,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下, 中石油集团下属各炼厂所生产的工业白油、食品级白油产品在成品油消费税缴纳范围内,按要求应缴纳相应的税费。

02 工业白油相继纳入消费税范畴

近两年来,成品油消费税动作不断,异辛烷组分,轻循环,混合芳烃,稀释沥青,工业白油相继纳入消费税范畴,但各有各的情况。

2008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完善。

根据《通知》规定,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各类重油、渣油均按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凡属轻质油或重油、渣油的产品,无论取何种名称,无论是用做调制成品油还是化工原料,都应缴纳消费税。

第47号公告和50号公告就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负的角度,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凡生产加工符合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征税规定的产品(以下简称应税成品油),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争议不少

01 白油征收消费税的争议!

通常意义来看,我们将成品油消费税的判定分为五级:

第一级,属于财税[2008]167号的情形,征收消费税;

第二级,根据产品的化学特性进行排除,如单一分子式的化学物质;

第,产品的生产许可进行区分;

第四级,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外观形态进行区分;

第五级,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区分。

而工业白油是有明确行业标准的——NB/SH/T0006-2017(原SHT0006-2002)。

很多非财税专业的朋友认为工业白油不一定流入调油领域,征税有争议;

很多财税专业的朋友认为工业白油有行业标准,征税有争议;

很多朋友认为这是一种对财税[2008]167号和2012年47号公告的突破,改编了消费税的判定逻辑,即使要征收,也应该下发新的明确文件,不然可能引发行业对无序扩大的担忧。

02 工业白油到底要不要缴纳消费税?

大部分从业者认为符合行业标准都可暂免征收消费税,是因为下图:

重理逻辑

01 先看成品油消费税判定五级依据!

通常意义来看,我们将成品油消费税的判定分为五级:

第一级,属于财税[2008]167号的情形,征收消费税;

第二级,根据产品的化学特性进行排除,如单一分子式的化学物质;

第,产品的生产许可进行区分;

第四级,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外观形态进行区分;

第五级,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区分。

先看成品油消费税的判定五级中的第一级别:财税[2008]167号对润滑油的定义: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再对比NB/SH/T0006-2017行业标准,可以认为白油属于润滑油的一种。

如果符合第一级判断逻辑,那就属于消费税的判定范围,不用进入再下一级的判断逻辑,是不是这样的呢?

02 继续看消费税相关公告的解读

我们来看2013年0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从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区分。对外观形态和生产所需主要原料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如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检测证明备案的,可视为非应税产品,否则,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但,对通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方法可以确认属于应税成品油的,即便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应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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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问题涉及民生、关系全局、影响稳定,各级党委和都高度关注。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依法设立,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2011年4月18日,省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规章的公布施行是我省价格调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切实关注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政理念。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立法目的是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根本追求。《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宣告其目的是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行为,增强价格调控能力,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在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办法》草案时,李鸿忠书记强调,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出发点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扶贫济困,帮助的对象一定是弱势群体。制定这个《办法》的政治性很强,指导思想要十分明确。这一点,在《办法》公布后要取适当的形式广为宣传,解释清楚。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2010年11月19日,《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要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及时研究制定价格应急预案,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制定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有助于增强价格调控能力,克服单纯用行政手段调控物价的弊端,保持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目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对国内价格影响日益显著,互联网迅速发展,信息快速传播,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因素越来越多,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加剧,自然灾害频发,动物疫情增多,加上社会游资投机炒作等因素,对价格调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定《办法》,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价格异常波动,预防和制止社会游资投机炒作,在维护基本生活必需品正常价格秩序,稳定价格,安定人心等方面,将产生积极作用。目前,山西、湖南、广东、内蒙古、重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并设立了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在调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我省已有武汉、黄冈、大冶等多个市、县开征了价格调节基金,并在应对非典、雪灾、洪灾等价格异常波动的非常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但由于缺乏全省统一规定,各市、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标准、方式等不一致,亟待统一规范。特别是当前宏观调控既需要处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与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又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性产品价格与环保收费改革,而全国统一的政策尚在调研中,短期内难以出台,在这种情况下,出台全省统一的《办法》,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有利于更好地彰显价格调节基金在平抑物价方面“四两拨千斤”的功能,增强稳定社会通胀预期的信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一)界定了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办法》第四条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四种:一是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2%;二是实行价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因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其中车用天然气为加价收入用于补贴支出后的结余部分;三是向社会征收部分;四是经省同意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规定了价格调节基金向社会征收部分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征收方式。鉴于我省的实际情况,《办法》没有完全照搬其他省市做法,而是将普遍征收改为了部分征收。对于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办法》第五条将征收范围确定为四类:业;旅店业、饮食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必要时,经省同意可以对磷矿石等性产品单独计征。征收标准为上述行业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方式统一为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税环节一并征收,并按规定缴入国库,这样有利于节约征管成本,提高效率,保证应收尽收。

(三)明确了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是为了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应当把有限的资金集中用于关键部分,避免“撒胡椒面”式的做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并参考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办法》第八条明确了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平抑粮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对生活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储备等。一是当粮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等因素综合考量,可以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进行适当补贴。二是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者提价影响到低收入群体等生活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时,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这部分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三是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者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另外,对本省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或者重大突发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省人民也应当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应对。

(四)完善了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管制度。价格调节基金是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真正造福于民。《办法》着重从下列几个方面完善了制度:一是分工负责,《办法》第三条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各自的责任;二是规范使用程序,《办法》第九条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重要商品价格形势的监测分析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方案,并经本级人民审批;三是强化审计监督,《办法》第十二条专门规定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缴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四是突出社会监督,除了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并组织绩效评估,突出社会监督,向人民群众交出一份明白账、廉洁账、放心账;五是严格法律责任,《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逾期仍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十六条规定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要视具体情形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六是制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增强可操作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四、保证《办法》贯彻实施取措施积极有效地稳定物价,抑制通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是摆在各级党委和面前的重要任务,躲不过、绕不开。全省法制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法制协调和执法监督工作,做到从严监管,让价格调节基金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还应当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省法制办相信各有关部门一定会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组织实施《办法》,承担起维护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的重任,将有关安民、惠民政策尽快落到实处。同时也希望承担筹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义务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能够顾全大局,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积极主动地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切实履行法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