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运车辆的燃油补贴发放给驾驶员是否属于法律规定

2.自治区发放的出租车燃油补贴谁该拿

3.农村客运班车还有油补了吗

4.国办发2006 19号文件

5.请问各位网友,广东省农村城乡客运燃油补贴规定及明细,谁有呢

6.四川农村客运车辆补帖是补给车还是经营者

7.车辆 燃油补贴

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_成品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纳哦

客运车辆的燃油补贴发放给驾驶员是否属于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用油补贴是要发到出租车企业或者车主本人的。

那么,你需要先询问车主,看是否发放给他用油补贴,如果有,可以向他索要补贴款。如果没有那么用油补贴款就应该在出租车公司,应当向出租车公司索要。

根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因此,当索要补贴款存在问题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反映解决。

自治区发放的出租车燃油补贴谁该拿

请看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如果驾驶员是车主,是实际用油者,属于合法行为,反之,则不然。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客运班车还有油补了吗

自治区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和出租车

2011年度油价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新运便函〔 2012

〕31号

根据《关于拨付2011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清算资金及2012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预拨资金的通知》(新财建〔2012〕2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和出租车2011年度油价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一、发放金额

自治区财政厅核拨2011年度全区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款165404万元,其中:农村客运69402万元,出租车 52289万元,城市公交43713万元(含2010年油价补贴发放剩余资金3017万元,这部分剩余资金并入2011年度油价补贴中一并发放)。

二、发放时间

2012年9月15日前必须将补贴发放到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和出租车经营者手中。

三、发放单位及渠道

农村客运和由运管部门管理的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油价补贴由各地州市运管部门负责发放,原来由建设部门管理的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油价补贴由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发放。

油价补贴款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自治区运管局油价补贴专户,自治区运管局拨付给各地交通运输局和各地运管局,各地交通运输局和运管局再分别拨付各县交通运输局、运管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和运管局发放到所管辖的经营者手中,各地运管局直接管辖的经营者由各地运管局发放,各地交通运输局直接管辖的经营者由各地交通运输局或其指定部门发放。

四、发放范围(不包含兵团)

截止2011年,在交通(或建设部门)、运管部门办理合法、有效手续(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已参加2011年年审)正在营运的从事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和出租车辆(兵团车辆除外,兵团车辆补贴由兵团有关部门发放),即2011年度燃油申报车辆数据。

2011年未变更车辆、新增车辆、报废车辆、更新车辆按照其实际经营时间(按月)核发(不足十五天的舍去,超过15天的进整),其中农村客运中报废更新车辆,按更新前的报废车核算车头款,更新车辆不核算车头款,报废更新车分别按实际经营时间核算客位款。2012年度新增车辆、补审车辆不在发放范围之内, 2012年度报废更新的车辆按上年底登记在册时车辆的客位数发放。在油价补贴发放过程中,应当严格界定发放对象,严禁对超范围经营、未办理合法营运手续的车辆发放。

五、补贴车数及标准(各地具体发放金额见附件)

1、农村客运:19223辆

农村客运按运行线路分网络发放。(下面定义中的本辖区是指本地州市内的范围)

农村客运一级网络:指地、州、市内的市发往本辖区的乡、镇、村或地、州、市内的市发往本辖区的团、连队;

一级网络车辆油价补贴款=每车16100元+每经营月每客位100元。

农村客运二级网络:指地、州、市内的县发往本辖区的乡、镇、村或地、州、市内的县、团发往本辖区的团、连队;

二级网络车辆油价补贴款=每车23000元+每经营月每客位100元。

农村客运网络:指地、州、市内的乡、镇、村发往本辖区的乡、镇、村或地、州、市内的连队发往本辖区的连队。

网络车辆油价补贴款=每车33000元+每经营月每客位100元

2、城市公交:10442.5标台(9658辆)

城市公交按标台按实际经营月发放。(2011年报废车辆也按标台按实际经营月发放)

城市公交每标台每经营月补贴款=

4169元

标台,城市公共交通建设专业名词,指的是不同类型的运营车辆按统一的标准当量折算成的营运车辆数。

3、出租车:43879辆

出租车按实际经营月发放。(2011年报废车辆按实际经营月发放)

出租车每辆每经营月补贴款=

1107元

六、油价补贴申报发放程序

1、燃油申报

所有城乡道路客运企业及车辆按要求进行交通运输部网上申报工作,据实填写燃油消耗等相关数据并打印盖章上报交通运输局或运管局并留档备查。各级交通运输局和各级运管局按要求严格分级审核,县局审核完企业车辆数据后,打印车辆数据明细表及汇总表经局党组会通过并签字盖章,上报所在地区局并留档备查。地区局客运部门审核县局及地区局直管车辆是否符合发放范围,统计人员审核油耗、行驶里程等数据,打印车辆数据汇总表经局党组会通过并签字盖章,上报自治区运管局并留档备查。自治区运管局审核全区车辆油耗、行驶里程等数据后,打印车辆数据汇总表经局党委会通过并签字盖章,经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并留档备查。

2、填写油价补贴发放统计表

油价补贴资金到位前,按自治区油价补贴发放办法附表要求统一填写农村客运、出租车和城市公交油价补贴基层表和发放统计表。严格按照燃油申报数据据实填写,车辆、营运时间等信息必须同燃油申报数据一致,燃油申报中未包括的车辆按规定不许填报。上报统计表必须由客运业务部门复核后,经局党组会通过并签字盖章上报并留档备查。

3、根据油补资金制定自治区油价补贴发放方案及办法,确定油价补贴标准,上报交通运输厅及财政厅批准。

4、划拨油价补贴资金给各地区,各地在发放前进行相关宣传并将《油价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进行公示。

5、油价补贴申领、发放和登记。按照自治区油价补贴发放办法统一格式的《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要求登记领取油价补贴款,并将相关材料及登记表格归档。

6、发放完毕报送发放总结。

7、分级监督、检查油价补贴发放情况。

七、油价补贴款发放要求

1、发放告知

各地交通运输局、运管局在发放前必须将《油价补贴发放资金管理办法》和《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在业务大厅、企业及车辆经营场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4天,在公示前,各地要召集企业召开油价补贴发放、布置会,同时要对油价补贴发放政策进行对外宣传。公示期间有疑义的,可以及时反映,待问题解决后再发放。

2、发放要求

(1)补贴对象为成建制企业

企业填报《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出租车油价补贴基层统计表》和《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加盖公章后向交通运输局、运管局上报并留档,而且需提供以下复印材料: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班线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经营者(承租人)复印件。《统计表》和《发放登记表》信息要相符,对于2011-2012年变更经营者(承租人)的,车辆由公司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中要明确具体发放对象。如有争议的,待企业协调解决后再发。企业在补贴对象领款并在《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后(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上报一份给交通或运管部门。

企业在发放油价补贴过程中,交通、运管部门必须派人现场监督,同时邀请当地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严禁企业截留油价补贴款。

(2)补贴对象为个体经营者

个体经营者需提供以下复印材料: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班线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复印件。交通、运管部门负责根据补贴类别分类填写《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由个体经营者签字领款。

个体经营者2011-2012年在交通、运管部门办理合法过户手续的,以办理过户手续日期为界分月核发(不足十五天的舍去,超过15天的进整)。过户双方在领取油价补贴款后,如有油价补贴归属协议的,双方按协议约定自行分配,如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分配,另一方可凭协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发放结束后,油价补贴相关资料归档整理,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所有油价补贴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八、油价补贴企业车辆相关管理规定

1、车辆要求

(1)享受油价补贴的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在2013年1月1日前安装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联网联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纳入重点营运车辆监管范畴。

享受油价补贴的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在2013年1月1日前安装车辆座椅安全带。

今后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擅自涨价的农村客运车辆,擅自涨价期间的油价补贴不予发放。对擅自停运、罢运的农村客运车辆,停运、罢运期间的油价补贴不予发放。

(2)享受油价补贴的出租车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技术要求》安装运营专用设备,包括智能服务终端、计价器(含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服务评价器、智能顶灯、摄像装置等为驾驶员、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专用硬件装置。

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运营,原则上一个地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由一家专业运营单位负责运营,2014年1月1日前必须与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数据共享。对到期不安装计价器和已安装不使用的出租车,不予发放相应的油价补贴。

(3)自2012年9月1日起,对违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海南三亚和甘肃白银市平川区出租车群体有关情况的通知》(新交运〔2012〕26号)精神,擅自许可的出租车,不予发放油价补贴。对擅自停运、罢运的出租车,停运、罢运期间的油价补贴不予发放。

2、监督办法

(1)过渡期内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享受农村客运油价补贴的车辆必须进行考核,由该车辆经营的农村客运线路终点地乡(镇)或村委会进行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其每月经营的趟数,服务质量的优劣。

(2)对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享受油价补贴的农村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由车籍所在地的运管机构和交通客运管理部门通过或企业监管平台系统对该车运行轨迹进行监管,确定其每月经营的营运数据。

(3)对享受油价补贴的农村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在发放燃油补贴时,必须由运管机构和交通客运管理部门在车籍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无举报投诉方可按规定发放。

九、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对油价补贴发放工作非常重视,财政部、财政部驻疆专员办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将不定期检查补贴款落实情况。各地交通局、运管局要做好油价补贴款发放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十、工作进度及资料汇总上报

各地交通运输局、运管局要定期上报油价补贴发放情况,每月10日、20日向自治区运管局报送《2011年度油价补贴工作进度表》(详见附件3),以便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并在发放完毕后将《发放汇总结余表》(详见附件4)和总结上报自治区运管局。

十一、补贴资金科目

补贴资金列《2011年收支分类科目》214类“交通运输”第04款“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第01项“对城市公交的补贴”、第02项“对农村道路客运的补贴”、第03项“对出租车的补贴”。

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各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补贴。在油价补贴发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局要负责做好协调、政策解释和核实工作,及时上报,防止不稳定的发生。

附件1:《2011年全区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出租车油价补贴发放表(运管局)》、《2011年全区城市公交、出租车油价补贴发放表(交通运输局)》

附件2:《农村客运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 级网络)》、《城市公交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出租车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

附件3:《2011年度油价补贴工作进度表》

附件4:《2011年全区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出租车油价补贴发放汇总结余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国办发2006 19号文件

法律分析:有的,农村客运燃油补贴发放标准政策,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农村客运燃油补贴发放标准政策》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请问各位网友,广东省农村城乡客运燃油补贴规定及明细,谁有呢

《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有关意见的通知》,既国办发[2006]16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缓解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严重倒挂的矛盾,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根据《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经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并同步出台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00元。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将汽、柴油出厂价与零售基准价的价差每吨缩小50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150元。为补偿炼油企业执行欧Ⅲ排放标准而增加的成本,北京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每吨分别提高460元和340元。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放开化肥用重油价格。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6年3月26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基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

二、落实好有关补贴及配套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成品油价格调整,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机制和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带来的影响。

(一)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制度,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措施,妥善解决成品油调价对农业、渔业、林业以及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中央财政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资金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其中,对种粮农民将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影响,通过综合直补予以补偿,具体方案由财政部另行公布。

按院决定,自调价之日起对石油开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征收特别收益金。具体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二)各地要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研究并适当调整公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车运价,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适时启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集团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一)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二)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运输,切实保证市场供应,特别是做好敏感地区的成品油供应工作。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各地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三)各地要在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的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是,应对国际市场高油价,理顺成品油价格关系,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宣传稿,供各地传达和宣传时参考。

北京市要做好实施欧Ⅲ标准后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取应对措施,努力保持社会的稳定。各地要在3月27日下午5点前将方案出台后的成品油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委(价格司)。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附表:一、成品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农村客运车辆补帖是补给车还是经营者

首先,农村城乡客运燃油补帖规定的政策依据是《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发布)。该办法的具体内容:://.gov.cn/gzdt/2010-01/26/content_1520022.htm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表一城市公交企业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二农村客运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三出租汽车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

附表四城市公交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附表五农村客运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附表六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汇总表

其次,关于广东省交通厅就该办法的实施细则,你可以找当地交通部门咨询,如果不是从事该行业的,对方有可能不提供。

供参考!

最后补充:在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农村客运车辆的明细公布一项,最后公布的数据是2012年5月21日。

车辆 燃油补贴

四川农村客运车辆补帖是补给车。2014年3月18日,县运管所按照县财政局文件要求,对农村客运汽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进行核算,于同年3月31日对农村客运汽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进行了统一发放,共发放补贴资金2367500元。

2009年6月20日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出租汽车行业燃油补贴的政策和措施,市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如何落实燃油补贴问题。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局成立了领导小组,迅速进行行业调研和成本测算的基础工作。目前,各项工作已经完成。

一、出租汽车补贴款发放日期。

目前,补贴资金已经到位,从6月27日开始,各区交通分局、各出租汽车企业等具体发放补贴款的单位就可以领取补贴资金;6月28日开始,正式对出租汽车单车补贴对象发放补贴款。请单车经营者按照企业通知的日期和时间去领取车辆燃油补贴。

二、补贴范围

本次发放的出租汽车补贴款一共是两笔补贴,一是2008年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是针对本月20日燃油价格调整的补贴;二是2008年5月以前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是针对以往油价调整的补贴。

2008年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范围是:经市交通局批准的,2008年下半年在籍营运的所有城市客运出租汽车。

2008年5月以前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的范围是:经市交通局批准的,2008年在籍营运的所有城市客运出租汽车。

具体补贴款的发放按照“谁负担燃油成本,谁享受燃油补贴”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经营者。

三、补贴标准

2008年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每台车每月补贴606元。从现在开始营运到年底的车辆,按6个月计算,应发补贴3636元;下半年即将下线的出租汽车,按实际营运月份计算发放补贴金额。

2008年5月以前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每台车每月补贴261元。从年初开始营运到年底的车辆,按12个月计算,应发补贴3132元;营运不满1年的出租汽车,按实际营运月份计算发放补贴金额。

以上两项补贴同时发放。

四、燃油补贴的发放

1、工作分工。各区交通分局(运管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出租汽车企业落实相关工作,并具体发放本区个体营运车辆补贴款;各出租汽车企业负责具体发放本企业车辆的燃油补贴款。

2、领取补贴款的手续。单车经营者领取补贴款时须提供下列要件:一是车辆《道路运输证》。二是补贴对象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备查。

五、监督管理

一是要求各发放补贴款单位严格按照补贴范围和标准,确保补贴款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严禁以各种借口截留、挪用补贴款,严禁用补贴款抵扣相关费用。

二是要建立补贴台帐并确保完整、翔实、准确。

三是组织纪检、审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